已故人士的遗产分配
已故人士的遗产分配
回教徒
如果已故人士是回教徒,他的遗产将依据回教法执行法令(第3章)第112条款以他所认同的回教法分配。
申请人必须向社会发展、青年及体育部的回教法庭上网
www.syariahcourt.gov.sg索取继承证书。回教法庭将确认已故人士的受益人身份以及他们身为受益人的权益,才会发出继承证书。
公共信托局将依据申请人由回教法庭所获取的继承证书,分配已故人士的遗产予受益人士。
非回教徒
如果已故人士是非回教徒,公共信托局将依据无遗嘱继承法令(第146章)的规定分配已故人士的遗产。
根据无遗嘱继承法令(第146章)的规定分配已故人士的遗产
第7条款申明以下分配条例:
| 已故人士去世后遗留: |
分配 |
配偶*
无子女*
无父母 |
全部归存活的配偶。
|
配偶
子女 |
一半归存活的配偶
一半归存活的子女均分。
父母不会获得任何分配。 |
配偶
父母
无子女 |
一半归存活的配偶
一半归存活的父母均分。 |
父母
无配偶 |
全部归存活的父母均分。 |
兄弟姐妹*和侄甥
无配偶
无子女
无父母 |
全部归已故人士的兄弟姐妹均分;在兄弟姐妹已故的情况下,归他们的子女均分。 |
祖父母、外祖父母
无配偶
无子女
无父母
无兄弟姐妹和侄甥 |
全部归存活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分。 |
伯叔姑舅姨
无配偶
无子女
无父母
无兄弟姐妹和侄甥
无祖父母、外祖父母 |
全部归存活的伯叔姑舅姨均分。 |
* 配偶指的是丈夫或妻子
* 兄弟姐妹指的是兄长、弟弟、姐姐和妹妹
* 子女指的是孩子(合法或在法庭指令下,依据领养法令(第4章)所领养)以及已故人士孩子的后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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